今天是06月15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上海律师尤辰荣个人微信号
留言咨询






    北京市明确住房出租和非住房出租应征税费标准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29 ℃

    北京市地税局20日明确,除分税种计征外,个人住房出租可按5%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个人非住房出租应征税费则按7%或12%综合征收率计征。

    其中,个人非住房出租月租金收入在北京市营业税起征点(5000元/月)(含)以上的,综合征收率为12%;在起征点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7%。

    据北京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对住房和非住房出租确定不同的综合征收率主要基于以下原因:一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文件,明确了一系列鼓励住房出租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不区分住房出租和非住房出租,统一按5%综合征收率计征各税种与相同条件下其他类型纳税人相比较,存在税负不公平问题,从而也产生了一些避税现象。

    据记者了解,个人非住房出租应征税费按7%或12%计征从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对于此后按照分税种计征多缴纳的税费,纳税人可按相关程序办理退税手续。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