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5月07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上海律师尤辰荣个人微信号
业主公约(范本二)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72 ℃

为加强住宅区各类物业管理,保障本住宅区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住宅区的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同意签订公约,并共同遵守.
一、 住宅区情况
1、地点: 区 路;
2、总占地面积: 平方米;
3、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住宅 平方米,非住宅 平方米(商业用房 平方米,其他 平方米);
4、楼宇 栋 套,多层楼宇 栋 套;
5、业主数量: 个;
6、 管委会财产;
(1)公用设施专用基金: 元;
(2)物业管理用房 平方米,其中:管委会 平方米,物业管理公司 平方米;
(3)商业用房 平方米;
(3) 其他;
7、 公用设施及公共场所(地)状况:
(1)道路:车行道 平方米;人行道 平方米;
(2)园林绿化地面积: 平方米;
(3)教育设施:中学 所,建筑面积 平方米;小学 所,建筑面积 平方米;幼儿园 所,建筑面积 平方米;
(4)文体设施;文娱活动中心 个,建筑面积 平方米;网球场 个,占在面积 平方米;门球场 个,占地面积 平方米;游泳池 个,建筑面积 平方米; 儿童游乐场所 个,占地面积 平方米;
(5)路灯 盏;庭园灯 盏;其他灯 盏;
(6)污水检查井 个,排污管 米;雨水检查井 个,雨水管 米;化粪池 座;明沟 米;暗沟 米;
(7)消防水泵头接口 个:
(8)停车场 个,总占地面积 平方米,车位 个;
(9)综合楼 座,建筑面积 平方米;
(10)肉菜市场 个,建筑面积 平方米;
(11)邮电局 个,建筑面积 平方米;
(12)影剧院 座,建筑面积 平方米;
(13)医院 座,建筑面积 平方米;
(14)其他:
以上所有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有 、 、 项已竣工交付使用,有 项尚未竣工或交付使用,预计 年 月可交付使用.
8、 其他事项:
二、业主大会的召集和决定住宅区重大事项的方式
1、 业主大会的召集:
(1) 第一次业主大会在住宅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由区住宅管理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选举产生管委会.
1 由区住宅管理部门牵头与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组成业主大会筹委会(以下简称筹委会),筹委会可邀请市住宅主管部门用其他有关单位、部门的人员参加;
2 筹委会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在充分征求业主的意见后提出管委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并做好大会议程、资料准备等工作;
3筹委会在业主大会召开十四天前将大会召开日期、地点、内容、方式、程序及管委会候选人名单等住宅区内公告;
4 筹委会主任按规定的程序主持业主大会,选出第一届管委会委员,完成大会各项议程;
5第一届管委会产生后,经市政府社团登记部门核准登记成立,依法行使各项权利;
6住宅区所有有投票权的已住入业主,均应按筹委会公告要求,按时出席业主大会,参加投票,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定责任;
7各业主明白如不出席业主大会并参加投票表决,将由自己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2) 管委会成立后,负责召集此后的业主大会,并第年至少召开一次.
经持有10%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管委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十四天内就其所指明的目的召开业主大会.
管委会应于召开业主大会七天前将会议地点、时间、内容、方式及其他事项予以公告.
业主大会由管委会主任主持,如管委会主任缺席,则由管委会副主任主持.
2、 业主大会必须有已入住业主中持有50%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如已经入住业主中持有50%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决定,可以推迟召开业主大会.
3、 业主大会的出席人数达到法定人数时,在会上提出的一切事项,由出席会议的业主表决,以过半数为通过.表决可采用书面或其他投票形式.如遇票数相等,则会议的主持人除可投一票普通票外,还可投一票决定票.
4、 大会投票实行住宅房屋一户一票;100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房屋每1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为一票,100平方米以下的有房地产证书的非住宅房屋每证一票.
5、 在业主大会上,业主应亲自或委托代表投票.委托代表投票,必须于会议召开前一天或管委会主任批准的时间内,向管委会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该项委托无效.授权委托书必须有业主签字.如业主为法人,则必须盖该法人公章.
6、 业主可以一栋或数栋楼房为单位,推选楼长,作为推选人的共同代表,参加业主大会,并行使业主的其他物业管理权利.
三、业主的权利
(一) 业主的权利
1、 依法享有对自己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 依法享有合理使用房屋本体公用设施(楼梯、通道、电梯、上下水管道、加压水泵、公用天线、阳台、消防设备等 )和住宅区公用设施和公用场所(地)(道路、文化娱乐场所、体育设施、停车场、单车房等)的权利;
3、 有权按有关规定在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室内装修、维修和改造;
4、 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房屋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维修养护;
5、 有权根据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机电设备、公用天线和消防设施等房屋本体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维修养护,其费用从住宅维修基金中支出;
6、 有权根据住宅区的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园林绿化地、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停车场、连廊、自行车房等住宅区公用设施及公共场所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从住宅维修基金中支出;
7、 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区内各种违章建筑、建违装修以及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予以制止、纠正;
8、 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对住宅区的各项管理决策拥有表决权;
9、 有权对本住宅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管委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在三日内得到答复;
10、 有权要求管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住宅区物业管理收支帐目;
11、 有权要求管委会和物业管理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可要求管委会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违反合同或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干预、处罚;
12、 有权会同其他业主就某一议题要求管委会召集业主大会;
13、 有权就本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向市住宅主管部门和区住宅管理部门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4、 有权要求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责任,对方不维修的,可要求物业管理公司代为维修养护,并按规定分摊维修费用.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