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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公约的示范文本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40 ℃

  导读:业主公约是指由业主承诺的,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的有关物业使用、维护及其管理等方面行为的合同。具体业主公约的内容是怎样的?详细内容请看本文介绍。

  业主临时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物业管理条列》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公约,对相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业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售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第三条 本临时公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的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公约一致。

  第二章 物业的基本情况

  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建筑面积:

  第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和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该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等;

  2、由该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楼梯间照明设施、消防设施及避雷设施等;

  第七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1、

  2、

  建设单位形式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八条 业主对物业的装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九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治以及公共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一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有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每日7:00——12:00,下午2时至7时。其他时间以《装修管理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业主应接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条 业主应接设施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排,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六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 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 占有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 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4、 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5、 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音;

  6、 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 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区域内饲养宠物不得违反政府的相关规定,不得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

  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业主对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与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该给与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户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所在弟居委会或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区域,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是,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保修责任 。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业务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因该案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章 业主的公共利益

  第二十七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1、 根据本临时公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公用部分和共用实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 以规劝、公示、仲裁、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公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九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的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就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公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向有关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临时公约所称物业专有部分,是指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其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临时公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单个业主专用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四条 业主转记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物业继承人签署本临时公约承诺书或承租人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临时公约。

  第三十五条 在本临时公约由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

  第三十六条 本临时公约自首为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公约》生效之日终止。

  建设单位(签章):

  物业管理(签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业主签章:

  二〇一〇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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