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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院买卖合同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00 ℃

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   年 月 日在北京签订:
  出卖方(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买受方(乙方): 
  公司代表:
  地  址:
  电 话:
  抵押人(丙方):
  身份证号码:
  鉴于:
  1、 甲方拥有北京市××××四合院的合法产权并有权转让该四合院;
  2、 甲方承诺在符合北京市政府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即不建地上二层且地面建筑的容积率不高于0.7、外观为仿古建筑且仍为四合院的外形)可以获得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以翻建该四合院;
  3、 甲方承诺可以将该四合院门前的附属房产过户至乙方名下并负责该房产的拆迁工作;
  4、 乙方欲购买该四合院和四合院前的附属房产并翻建一座新的四合院;
  现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下列各条,以便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 定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其它明确说明,本协议中下述词语的含义均按本条的约定理解:
  1.1  四合院
  在本协议中,四合院指甲方拥有合法产权的、位于××××的四合院(四合院现状详见附件一),不包括该四合院门前的附属房产。该四合院的具体面积以政府测绘部门实测并记入过户后的四合院产权证的面积为准。
  1.2  附属房产
  在本协议中,附属房产指上述四合院门前的、产权人为×××的小房,该房产的门牌号为××××,该房产估计占地面积约120平方米,具体面积以最后政府测绘部门实测并记载于过户后的产权证的占地面积为准。
  1.3  占地面积
  在本协议中,如果没有特殊说明,占地面积均指最后政府测绘部门实测并记载于过户后的四合院或附属房产的产权证的地面占地面积,不包括地下室的面积。
  第二条 标的
  2.1 乙方计划购买的房产包括四合院及附属房产整体,而不是单一的四合院或者附属房产;
  2.2 甲方仅拥有四合院的合法产权,但甲方承诺已与附属房产的产权人协商并可以将附属房产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过户到乙方名下;
  第三条 价款及支付方式
  3.1 本合同价款按照房产过户后政府测绘部门实测并写入产权证的占地面积计算(该面积包括过户到乙方名下的附属房产的实测占地面积,不含地下面积),每平方米人民币××××元整(大写人民币××××元整)。
  3.2 该合同价款包括乙方购买四合院的价款以及甲方负责将附属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的价款和一切费用(包括拆迁费等)。除按照法律规定向政府部门交纳相关税费外,乙方无需就购买该四合院和附属房产向甲方或附属房产的原产权人支付任何其它费用或价款。
  3.3 支付方式:
  3.3.1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乙方将第一笔购房款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元整)划入甲方账户中;
  3.3.2 自双方正式向房屋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四合院过户登记并提交房屋管理部门要求的完整资料后十日内,乙方将第二笔购房款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划入甲方账户中;
  3.3.3 自甲方办理完附属房产的拆迁工作并协助乙方与附属房产的产权人一起到房屋管理部门申请过户之日起十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三笔购房款:其具体金额为人民币××××元整(大写人民币××××元整)(注:第三笔购房款不得超过以本合同估计的附属房产占地面积计算的价款,且性质为支付附属房产的购房款)。
  3.3.4 自甲方办完附属房产原产权人的拆迁手续并协助乙方与附属房产的产权人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完毕附属房产的过户申请手续、且房屋管理部门办理完四合院的过户手续并将过户后的四合院的产权证发放给乙方后十日内,由甲乙双方根据四合院产权证记载的占地面积进行结算并支付第四笔购房款,该笔价款的数额为:依据四合院占地面积计算的四合院总价款,减去已经支付的第一笔购房款和第二笔购房款、超额支出的土地出让金(若有)、预留购房款尾款人民币××××元整(大写人民币××××元整)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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