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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贷款《物权法》第102条规定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897 ℃

依据《物权法》第102条之规定,因共有不动产产生的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承担连带债务。因此,不论是借款人、抵押人及抵押物财产共有人对于银行贷款具有法定的连带还款义务,但是,如果抵押权不生效,该债务则变成无担保债务,银行则失去了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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