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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公司管理混乱被要求撤离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51 ℃

      物业公司管理混乱被要求撤离

      某高档公寓业主委员会状告某物业管理责任有限公司,称该物业公司在管理该公寓期间,管理状况混乱,使该公寓几乎成为负面新闻曝光率最高的高档社区。因此原告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撤离该公寓小区;被告公布帐目,将一切资料同原告进行交接,并判令被告进行清算,将物业管理费交给原告管理。西城法院将于近日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业委会称,原告系某小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关,被告系为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公司。2006年9月1日,被告开始为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期限至 2006年12月31日止。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未续签协议。在被告担任物业期间,物业管理状况混乱。小区设备损坏无人维修,公共设施丢失殆尽而无人管理,业主投诉无门,该公寓几乎成为负面新闻曝光率最高的高档社区。

      2007年7月13日,原告作出了业主委员会公告,主要内容是辞退被告,并且按照法定程序重新选任物业公司。该函件抄送至西城区小区办备案。之后原告于 2007年7月28日发出了《业主委员会公函》、《关于小区物业管理问题至被告物业管理公司的函》、及《关于物业移交期间的小区秩序至被告物业管理公司的函》,通知被告撤离,并且在撤离过程中应当尽的责任和义务。

      由于被告与原告约定施行物业服务酬金制,被告在撤离时还应当与原告结算相关费用。但是,被告在接到上述函件后并没有同原告进行交接,而是以种种借口拒绝撤场。更有甚者,由于业主将被告“偷电”的情况曝光,被告竟然拒绝再向业主卖电。很多业主到了没电可用的地步。原告无奈,受业主大会的指派向法院提起公诉,请求判令被告撤离该公寓小区;判令被告公布帐目,将一切资料同原告进行交接;判令被告进行清算,将物业管理费交给原告管理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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