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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转让审批事项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05 ℃

  一、存量房

  房屋所有权证、单位的出具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执照、个人的出具买卖双方身份证、转让合同。

  1.涉外、继承、赠与、委托需提供公证书

  2.司法强制转让还需要提供判决书、裁定书、司法协助通知书

  3.企业转制(小型企业出售)需提供由市工商局与市产权交易中心共同监制的产权交易凭证

  4.拍卖的需提供拍卖委托书、成交确认单、拍卖发票及《沈阳日报》拍卖公告

  5.全民所有所提供上级同意书、集体所有制提供职代会决议、有限公司提供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

  二、商品房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商品房买卖合同

  3.商品房专用发票

  4.进住通知单

  5.街牌号审批表

  6.受让方身份证

  10个工作日(包含产权发证部门7个工作日)

  一、存量房 1.收件 2. 审核、勘验 3. 下达交易批复(转发证中心) 二、商品房 1.收件 2.审查要件是否齐备有效 3.下达交易批复

  一、存量房(非住宅按成交价的1%收取;住宅按6元/平方米收取)二、商品房(非住宅按成交价的0.5%收取,住宅按3元/平方米收取)

  房地产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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