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7月02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上海律师尤辰荣个人微信号
留言咨询






    七类房产不能转让 交易前查明房产档案是关键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39 ℃

      由于房产交易量逐年增多,在房产转让过程中出现的纠纷也比往年增加不少。记者从市房管部门了解到,在房屋交易中,有七类房产不可转让,所以最好先查清房产档案再交易。

      杨先生购买了潍城区向阳路东某小区的商品房后,又把房子卖给了在同一小区做生意的王某,双方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时,工作人员却表示该房不能办理交易,为什么有房产证还不能办理房产转移呢?原来,杨先生房产为集体土地性质,即“小产权房”,按规定不可转让。据了解,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有七类房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39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房管局部门提醒广大购房者,在购买房产时应先到房产交易部门查询房产档案,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