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7月23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上海律师尤辰荣个人微信号
留言咨询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96号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8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6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1年7月23日建设部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俞正声
    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
      二、第七条第二项中的“30日”修改为“90日”;第三项修改为:“(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第六项修改为“(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三、删去第十四条第四款。
      四、删去第十五条。
      五、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
      六、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1995年8月7日建设部令第45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转让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转让,实施房地产转让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为:
      (一)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三)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四)以房地产抵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第六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第八条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房地产座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
      (四)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
      (五)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
      (六)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
      (七)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
      (八)违约责任;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