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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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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不得转让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79 ℃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的规定,公民的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1、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没有按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没有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开发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况。

      房地产转让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一律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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