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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转让办理审查发证程序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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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所接收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就产权、抵押、查封、地价和税费等情况进行查档,并根据提供的资料和证件实地勘察,核查位置、坐标、面积和绘制图表,作出初审意见报市场科。

  审查人员审查上述文件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有效,是否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等法规以及省、市有关规定。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不允许转让房地产。
  (1)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2)权属来源的性质是不许转让的;
  (3)根据城市规划,三亚市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或市政府批准列入征用、拆迁范围内的不符合城市规划,违章建筑的;
  (4)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产权利的;
  (5)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6)设立抵押权的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7)欠地价款和税费的;
  (8)权属和税费的;
  (9)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不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的,达不到建设用地条件或投资额达不到总投资25%以上的;属于房屋建设工程,投资额达不到总投资25%以上的,
  (10)土地权属来源属行政划拨,但未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地价款的;
  (11)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

责任编辑: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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