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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房转让协议有效性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57 ℃

按揭房转让协议有效性的认定

  二手房买卖市场上,经常会出现这样的问题:买家看中了卖家的一套二手房,但是由于此二手房属于按揭房,且此二手房的房产证尚未办理完毕。这种情况下,很多卖家采取与买家签订购房合同,待房产证出来以后,由卖家自行赎出。后买家通过第三方的中介机构为买家办理贷款事宜。这时问题出来了,一般在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买家通常要求就此协议的效力到公证机关作一个公证,但是通常公证机关因此房产并没有房产证为由拒绝对此协议做公证。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人(卖家)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办理按揭业务的银行)并告知受让人(买家)转让物(该处二手房)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所以,按揭房转让须通知此房的按揭银行,否则转让行为无效。这才是转让按揭二手房的关键-而非是否办理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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