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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房产转移的税费规定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21 ℃

  近日,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出台,社会各界对夫妻婚前婚后房产加名是否征收契税问题非常关注。在房产产权转移这项经济活动中,夫妻婚前婚后离婚房产加名、析产、继承等不仅涉及契税,还涉及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应引起广大居民的重视。二手房

  契税

  不久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契税政策作了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二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置办房产且登记在其名下,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三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四是夫妻双方婚前都有房产,且登记在双方各自名下,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第一种、第二种情形可确定为共有财产,只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涉及产权转移,免征契税;后两种情形是一种赠与行为,对于受赠人按照现行政策可以免征契税。

  对于夫妻因离婚发生财产分割,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的规定,属于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非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但对离婚后一方将归属于自己的房产无偿赠与行为,则应当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对于离婚又复婚,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过户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可按照现行政策免征契税。

  营业税

  夫妻之间发生房产产权转移,国家有明确的规定暂免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列举了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暂免征收营业税的若干情形,其中规定,对夫妻无偿赠与配偶或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或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例如丈夫将其名下的房产(无论婚前婚后)的一定份额以赠与方式给妻子,按照上述规定暂免征收营业税。

  对于离婚又复婚的房产过户,目前国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根据财税[2009]111号文件规定,复婚可以理解为婚姻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配偶行为,符合文件规定的暂免征收营业税情形,不征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二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因此,无论是将婚前房产赠与对方还是婚后房产加名,抑或离婚析产、复婚赠与等均属于无偿转让房地产行为,不征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对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就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明确为“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上述房产变更加名受赠人一方,或离婚财产分割将属于房屋产权所有人自己拥有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其配偶行为,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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