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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指标转让存在的五大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73 ℃

  因一份购房指标转让协议,有着三十多年交情的刘、吴两家“剑拔弩张”。

  两年前,吴丞(化名)将单位内部购房指标转给好友刘晓方(化名),双方立下协议,刘晓方塞给吴丞3万元“指标费”。

  两年后,该套房价格足足上涨了40余万元。

  

  吴丞认为,单位此前明令禁止职工转让购房指标,加之签约一事其爱人毫不知情,协议根本没法生效。他要求,收回指标。

  购房资格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夫妻一方不知情是否可解除协议?从某种角度分析,刘吴两家的民事纠纷,引出的却是指标转让问题上的法律争议。

  法律专家指出,虽然房屋购买指标在法律上还属于空白概念,但是定向购买商品房 指标转让合同应属有效,且应当得到全面履行。

  3万元“卖”购房指标

  事情还得从2009年11月说起,吴丞所在省级单位正组织职工团购商品房,地段虽然偏远,可是价格却便宜。

  “位于南昌市高新区内京东大道上,均价约为3000元/平方米。”刘晓方回忆道,当时该片区均价为3800元/平方米,这样算来确实便宜不少。

  2009年12月,刘晓方、吴丞双方签订转让协议。“我们有三十多年朋友关系,决定将自己名下团购指标转让给刘晓方名下,帮助他能够购到略低于市场价的商品房。”

  协议中约定,团购房所发生费用由刘晓方一家承担,在一定时间内,刘晓方仍以吴丞名义交款,在办理正式房产证时以刘晓方名义办理房产证。

  “交情归交情,还是要感谢的。”为此,刘晓方拿出3万元,吴丞欣然接受。

  “升值40万”起纠纷

  今年7月初,吴丞通过“中间人”给刘晓方带话,“房子要收回”。这个消息对于刘家来说无疑是震惊的,此时他们已以吴丞名义交纳13万余元房款。

  随后,他们向吴丞求证,对方给出明确答复。不过,吴丞认为,“收回房子”的理由很充分。他告诉记者,当初与老友签订协议时,他爱人并不知情。

  “直到我把1.5万元(3万元分两次给付)带回家时,我爱人问道,‘钱是从哪里来的?’”这时,他爱人得知转让一事后,要求他将钱退还。

  “这个(指购房指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在她就是要房子,我做不通她的工作。”吴丞认为自己很无奈。

  对于这个理由,刘晓方有些不能接受。他告诉记者,协议签订近两年才提出这个理由,似乎有些晚。

  刘晓方称,他第一次拿出的1.5万元并未退回来,而第二次送出的1.5万元,吴丞还是继续收下了。

  吴丞指出,这份转让协议无效。“这根本就不是买卖合同,房产证还没下来,怎么转让?”他认为,这份协议法律上应该完全不被认可。此外,其单位明令禁止职工转让购房指标,就这点而言,协议本身也没法生效。

  “协议是否有效,我们可通过法律途径确认。”刘晓方说,如今,京东大道附近商品房均价约为7000元/平方米,现在这套房已上涨了40余万元,这也许是双方都未预料到的。

  “朋友是否经得起考验,现在谈这个已没有意义了。”刘晓方说。

  一问

  购房资格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属期待利益转让

  采访中,吴丞曾提到,房产证还没到手,因此这份转让协议无效。

  “法律并没有明令禁止购房指标转让,”江西赣维律师事务所律师陶小泉说。

  陶小泉指出,虽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但这仅仅是对物权行为的限制。

  职工按单位政策享有对团购房购买的权利,因该房在订立协议时尚未实际取得,故职工对该房的权利尚属于资格权利,在法理上可归为一种期待利益,属于债权范畴,可以依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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