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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办理抵押登记后能否进行转让?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91 ℃

      问:2013年4月,杨某因向某银行贷款30万,找我为其担保,并以我的一栋房屋做抵押,并进行了抵押登记。现在我想将房屋卖给王某,我将此事通知银行后,银行以杨某的贷款未还清为由拒绝同意该房屋转卖。请问,银行不同意转让抵押物后我还能否进行转让?

      河南桐柏 常某

      答: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案,如果在抵押期间抵押人也即你经过了抵押权人即银行的同意,转让房屋的则该转让行为才有效,待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抵押权人对该房屋便不再享有抵押权。如果银行不同意转让,就不能再进行转让,除非受让人王某同意代为清偿该抵押权债务,此时也可进行转让。

      作者单位: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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