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一处住房时,如何解决临时住房?
为使房屋拍卖后顺利交付给买受人,拍卖前宜先解决好临时住房,面积不低于当地廉租住房保障规定所确定的人均标准。地段选择上可尽量满足被执行人根据其生活、工作需要提出的合理要求。
解决临时住房可选择采用下列方式:
(1)申请执行人自愿提供临时住房,使用期不低于六个月;
(2)由被执行人自行租房,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不低于一年的租房费用。
上述两种方式产生的租金或费用应从房产拍卖后保留给被执行人的保障费用中据实结算。
2、执行一处住房时,如何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居住权?
人民法院执行一处住房时,对于本解答第二条所列的情形,原则上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共同居住家属不再提供保障;对于第三条所列的情形,应当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共同居住家属保留保障最低居住条件所需费用(简称保障费用)。
保障费用可在拍卖款中先行提留。
对于被执行人的保障费用,人民法院不得执行。
3、保障费用的标准如何确定?
因经济发展程度不同,保障费用的标准由各地法院自行确定,主要应考虑以下因素:
(1)保障对象包括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共同居住的家属,但该家属名下另有住房的除外;
(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共同居住的家属人数为3人(含)以下的,保障费用面积计算标准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规定所确定的人均保障面积确定;超出三人的,对超出部分人员减半计算面积;
(3)保障费用单价参照当地上一年度的二手房均价,无二手房均价的,按一处住房拍卖、变卖的价格计算;
(4)被执行人自行按时腾空的,可适当上浮保障费用,一般掌握在总保障费用10%的幅度内。
因侵权责任、追索劳动报酬等纠纷案,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不执行将影响到其生存权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减少或不予发放保障费用,但应给被执行人保留不少于一年的租房费用。
4、保障费用的发放时间该如何把握?
采取申请执行人自愿提供临时住房方式的,保障费用应在被执行人搬离临时住房之后发放,并扣除期间产生的租金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