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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受赠与的房屋登记领证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13 ℃

      一、项目名称:房屋赠与登记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章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的规定;

      2、国家建设部第99号令《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三、法定条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人赠与房屋,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房屋受赠人向登记机关申请。

      四、登记单位:市房管局

      五、办理程序:

      1、需申请人办理的环节和内容:申请人在具备法定条件后备齐资料;

      2、本部门内部办理的程序及时限:详见“绵阳市房管局非行政许可办理程序”(附后)。

      六、申请提交材料的目录:

      1、填写《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表》;

      2、《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原件);

      3、《土地使用权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4、房屋赠与公证书(原件);

      5、赠与人及共有人的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6、如属所购公房上市赠与,需提交产权人及配偶双方单位出具的只购一处公房、无抵押的证明。单身售房需提交单位对其婚姻状况的证明;

      7、房屋平面图。

      七、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川价费[2004]171号、238号,计价格(2002)595号

      1、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受赠方):

      (1)住宅:80元/套;

      (2)非住宅(含写字楼)240元/证;

      其中:工厂、医院、学校等用房160元/证;党、政、军机关社会公益和福利单位用房120元/证。

      2、交易手续费(受赠方):

      赠与房屋价值的1%;

      3、证照费(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

      一个证免收,每增加一个证按10元/证收取。

      九、有无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十、是否年检(审):不年检(审)

      十一、申请书格式文本:(附后)

      十二、登记注意事项:个人申请权属登记,须产权人、共有人亲自前往,若确需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单位申请权属登记,须出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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