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房屋擅自赠予“第三者”无效
案情简述:
王先生与宋女士是一对夫妻。1990年5月,夫妻二人出资20万元在某市购买了一套两居室住房。王先生主要从事水果批发业务,在经济交往中认识了一个外地姑娘张小姐,从此之后,俩人关系飞速发展,达到了一日不见如隔三秋的地步。但是,纸里包不住火,宋女士终于知道了丈夫有了外遇,便提出了离婚。王先生不想离婚,他向妻子承认了错误并信誓旦旦表示同张小姐断绝来往,宋女士原谅了他。可是,王先生并没有像他说的那样,仍和张小姐继续来往并经常在张小姐那里过夜。1998年6月,宋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先生离婚。
王先生看到宋女士下定决心要和他离婚,便偷拿了宋女士的印章并书写了“赠予书”,在法院传票未到之前到房屋交易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将这套两居室住房赠予了张小姐。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提到财产分割时,宋女士才知道他们居住的房屋已被王先生赠予了他人,遂将王先生和张小姐一起告上了法庭。法庭审理后做出判决,王先生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侵犯了宋女士的所有权,其赠予行为无效。
案情分析
此案涉及的问题是夫妻一方擅自将共有房屋赠予他人的行为是否有效。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王先生同宋女士出资购买的房屋属于二人共同财产,双方共同所有。对此房屋二人有平等的处理权。王先生擅自将房屋赠予他人侵犯了宋女士的财产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由此可知,王先生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其赠予行为无效。
此案还有另一个问题,即张小姐能否以善意第三人的理由要求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呢首先,张小姐明知受赠的房屋属于王先生同宋女士共同财产而接受赠予,其不属于善意。其次,她对于此房屋属于无偿取得。按照上述《意见》,只有第三人在善意和有偿取得二者并存的情况下,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才受到法律的保护。显然,张小姐两个条件均不具备,因而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防范对策
赠予行为在实践中经常发生,接受赠予人应该查明赠予财产是否属于共有情况,如未取得所有共有人同意而接受赠予,最终导致行为无效。而未经财产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权利受到侵害的财产共有人有权依法行使自己的所有权,主张处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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