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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离婚将赠儿房产 再婚反悔想要回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15 ℃

      佛山一男子因有婚外情,在与妻子协商离婚的期间,为避免处分共同财产产生矛盾,自愿将房产赠与儿子。不过,该男子在离婚后又反悔,他认为儿子对自己不理不问,甚至恶言相加,于是将儿子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房产的赠与。记者昨日从南海法院了解到,该案近日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了这名男子的诉讼请求。

      为减少矛盾赠与儿子房产

      王涛与刘梅(均为化名)婚后生有一子一女,分别取名小强、小娟。夫妻双方建有四层洋楼一幢,并登记在王涛名下。

      2011年初,王涛与小强签订《房屋赠与合同》,约定王涛自愿将上述房产无偿赠与小强所有。刘梅也同时出具声明,确认上述房产为其与王涛夫妻共同财产,同意将上述房屋无偿赠与小强。佛山市南海公证处对该《房屋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

      小强认为,当时父亲已经有婚外情,父母当时已在协商离婚,在处分共同财产过程中,为减少矛盾,才同意将涉案房屋过户给自己。

      2012年8月,王涛和刘梅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

      与儿子关系恶化男子反悔

      去年7月,王涛却一纸诉状将儿子小强告上了法庭。王涛表示,他在2010年年底向小强赠与20万元,但之后,小强态度骤变,对其不理不问,甚至恶言相加。因为患病又无经济来源,多次联系小强要求其承担赡养义务未果。无奈之下,他才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其向小强赠与款项及房产的行为,并判令小强返还房产(价值120万元)及现金20万元。

      法庭上,小强一一否认了王涛的说法。

      南海法院经审理认为,赠与合同成立且已经过公证,并依法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权利人为小强。对王涛要求小强返还房产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同时,一审法院判决还驳回要求小强返还20万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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