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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结婚出资不能视为一般赠与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95 ℃

      41岁的王晓丽是单身,在一家为老服务机构工作,来上海打工已经十多年了。2007年年初,在公司产品宣传活动中认识了李老伯。虽然年龄相差20多岁,但两人很快就确立了恋爱关系。2007年12月,李老伯和王晓丽一起到某楼盘售楼处,购买了一套总价125万元的房屋。由于李老伯非常喜欢小王,为了表示对小王的爱,因此两人商议后决定由李老伯全额出资,以小王的名义买下了这套房屋。此后,李老伯分几次向小王账户转账,并通过小王全额支付了购房款项。然而,这段恋情维持不到一年便告终结,两人终止恋爱关系。婚没结成,李老伯支付的巨额购房款眼看也打了水漂,于是李老伯将小王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125万元并支付房屋升值房款30万元。

      庭审中李老伯表示,当初是考虑到要结婚才出资买房的,如今恋爱关系终止,该房屋并非赠与。小王则辩称,李老伯的出资行为并非以结婚为目的,而是赠与行为。如今赠与已经完成,自己依法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李老伯的赠与行为不存在法定撤销情形,无权要求返还。法院经审理认为,李老伯的出资行为是以双方结婚为目的。现双方已终止恋爱关系,结婚目的已无法达成,故对李老伯要求小王返还125万元的诉请依法应予支持,对其要求获得该房屋升值房款30万元的诉请则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首先,本案如何认定李老伯的出资行为?出资为他人购房,若不存在相应条件或目的,不符合公众的一般认知。本案中,即使李老伯购买系争房屋之时,出资数额完全在其支付能力范围内,但考虑到他和小王当时的交往情形,该出资行为显然不能仅仅视为一般情形下的赠与。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该出资行为以谈结婚为目的,更符合社会常理。

      其次,小王是否应当返还购房款和升值房款?双方终止恋爱关系,丧失了缔结婚姻的可能,理应返还李老伯房屋的出资款,否则有违公平合理的民事法律行为准则。至于房屋的升值部分的房款,由于李老伯仅有出资行为,而系争房屋的购房人是小王。因而,该房屋即便升值,也与李老伯无关,因此小王无需返还房屋升值的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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