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周正、周华(均化名)。1997年,周某与其妻子李某共同出资建设房屋一栋。2000年,周某以周华的名义补办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周华,房产建成后由周某、李某、周正、周华共同居住。2007年,周华与谢某登记结婚。2008年,周某的妻子李某去世。2012年,周华、谢某共同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对房产进行夫妻共有加名。当年,某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将房产所有权人登记为周华,共有情况系与谢某共有。2013年,谢某与周华因感情不和提出离婚;谢某认为该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丈夫周华,说明周某、李某已将该房屋赠与周华,共有情况又系与其共有,应该系夫妻共同财产。周华则认为房屋是父亲周某与母亲李某出资所建,并没有赠与,其他任何人对该房屋都没有处分权。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谢某认为周某、李某已将该房屋赠与周华,证据不足,不予采信。
律师观点:
沂蒙晚报特约律师姜涛:本案中,诉争房屋系周某及李某出资建成的,周某及李某取得了该房屋事实上的所有权。本案中没有书面的赠与合同或者口头上明确的赠与与接受赠与的表示,只是有事实上的登记行为,房产建成后由周某、李某、周正、周华共同居住。周某与李某在周华结婚前建房,而且建房是为了自住,该房屋也一直由周某、周正、周华等居住至今,而谢某与周华结婚后的共同居住只是一种暂时借住,而仅仅根据周某将房屋登记在周华名下的行为,不能推断出其赠与及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该行为不宜认定为赠与关系,诉争房屋不属于谢某与周华的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