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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赠与在税收方面有什么新政策吗?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22 ℃

  市民陆先生:我名下有两套房产想留给女儿。听朋友说,7月份出台了新政策,赠与房产不再像以前那样需要缴税。如果这笔税能免除,赠与房产的成本将降低不少。请问,新的政策对于房产赠与有哪些规定?税收方面有什么变化?

  专家告诉记者,陆先生说的新政策,是指7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公告中称,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免征营业税规定的,在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无需提供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赠与合同公证书”等赠与公证材料。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时,暂免征收营业税的情形有下列几种:(一)离婚财产分割;(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陆先生将房子赠与女儿,本身就属于暂免征收营业税的情形之一。只是新政实施后,办理手续可以简化。不过,将《公告》理解成7月起赠与房产不用缴税,是一种误解。专家表示,陆先生将房子赠与女儿,也属于法律规定“个人无偿受赠房屋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之一,当事双方均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领受人即陆先生的女儿仍然要缴纳契税和印花税,税率分别为契税3%、印花税5‰。

  (原文标题:房产赠与有何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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