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查某、向某,系夫妻关系,两人从2012年9月起陆续从亲戚惠某处借款共计120多万元,借款到期后未依约偿还。2013年7月,查某、向某将二人所有的一套260余平方米房屋中的68.75%份额,赠与儿子,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2013年12月,惠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查某、向某将房产赠与其儿子的行为。
在诉讼中,惠某另案起诉查某、向某要求其归还借款及利息,后查某、向某与惠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一次性偿还惠某借款。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内查某、向某未履行给付义务,惠某遂申请强制执行。因强制执行未遂,一审法院以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为由撤销查某、向某的赠与行为。查某、向某以其名下房产和债权足以清偿惠某债务为由,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法院说法》:
中院二审认为,查某、向某作为债务人,在尚欠惠某本息未还的情况下,将其名下房产无偿赠与儿子,导致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减少,清偿债务能力降低。在查某、向某尚存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该赠与行为不能使债权人依债权本旨得到满足,造成惠某债权无法及时、全面实现的损害后果,惠某行使撤销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结论》:
查某、向某转移房产、逃避债务的计划最终没有得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