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6月08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2016房产继承、赠与无需办理强制公证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78 ℃

  3种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无须再公证:

  ①继承房产。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协商继承和诉讼继承。

  ②赠与房产。

  ③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房产所有权转移事宜。

  如何继承房产? 根据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据此,法律将公证材料作为申请人可选择提供的内容,而不再是“强制性”提交的必备材料。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