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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估价机构的产生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225 ℃

根据有关规定,估价机构的产生有三种方式,一般采取被拆迁人投票的方式,也可以由拆迁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或者抽签方式确定估价机构。

采取投票方式的,根据投票结果,按照简单多数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得票数第一痊的为拆迁范围的估价机构,第二位的为重新估价机构。

拆迁人应当将投票结果进行公告。采用协商或者抽签方式确定估价机构的,可同时确定重新估价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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