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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亡父留下无产权自建房 女儿想继承遇难题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75 ℃

      刘女士父亲病故后留下一套自建房,当她到房管所申请办理房产登记过户手续时,却遇到了难题。幸好,在公证处的帮助下,刘女士最终还是办好了继承公证和房产登记。

      刘女士介绍,父亲于2011年2月7日去世,留下一套无产权证的移民自建房。去年,她想将父亲留下的这套自建房登记在自己名下,而房管所却告之,必须先做继承公证。

      公证机构在办理刘女士的继承公证时却发现,刘女士的婆婆后于刘女士父亲去世,而刘女士的婆婆还有其他继子女,刘女士并不是唯一继承人。最终,与刘女士的继承相关的7人来到公证处,包括刘女士婆婆的3个继子女。除刘女士和母亲愿意继承财产外,其他人均放弃继承。刘女士才顺利完成继承公证和房产登记。

      公证员提醒,办理继承权公证需交7种证明材料:一是死者的死亡证明或注销户口证明或医院的医学死亡证明;二是所继承财产的权利证明凭证;三是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四是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五是如死者生前有遗嘱的,需提供遗嘱;六是死者生前的婚姻状况证明;七是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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