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5月01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上海律师尤辰荣个人微信号
继承房产再出售如何确定时间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37 ℃

  纳税人问:本人于2012年继承母亲房产一套,当时旧的房产证已经满5年,在公证部门办理公证手续扣,我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新的房产证。最近,我想把这套房产出售,请问应如何确定购房时间?可否免征有关个人所得税?

  地税局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第四条规定,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你将继承的房产再出售,购房时间可按原购房时间确定,如果至今自用已超过5年,且为你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在出售时可免征有关个人所得税。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