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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继承房产过户记得带上这些材料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68 ℃

      7月5日,司法部发布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称自该文件印发之日起,原“联合通知”不再执行。至此,实行25年的“强制公证”规定作废。

      原“联合通知”中提到,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及其他契约材料。该通知被废止后,一般情况下的房产登记强制公证即告取消。这也意味着,公证不再是必经程序,除公证继承和诉讼继承外,市民还可选择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直接办理不动产的继承转移。

      办理继承房产过户,这些材料要带齐:

      1、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3、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4、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5、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6、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7、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8、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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