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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放弃继承,口头形式有效吗?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23 ℃

  网友咨询:

  我父亲去世时,留下一套房子,我们姐弟三人打算共同继承这套房子,并对继承房产进行公证。现在房子还没过户,我姐姐主动提出放弃继承权,并写了一份放弃继承房产的声明。请问:我姐姐的这份放弃声明具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你姐姐出具放弃继承的证明是有法律效力的。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时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同时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由此可见,放弃继承只需要明示给其他继承人即可,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均可。

  沪律网小编进行补充: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所谓放弃继承,是指继承人做出的不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放弃继承也是继承人的单方法律行为。继承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放弃接受遗产,而无需征得他人的同意。

  放弃继承由于涉及个人财产的处理,应明确和把握以下几点:

  (1)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必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做出。继承开始前做出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因继承尚未开始而不具有法律效力。遗产分割后,遗产已转化为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如继承人在此时表示放弃,已不属放弃继承。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未做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2)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只能明示、不能默示。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做出表示。用口头形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应认定放弃有效。

  (3)放弃继承是无条件的,附条件的放弃继承视为无条件的放弃。

  (4)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由具有行为能力的继承人本人亲自作出。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

  (5)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之时。

  (6)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继份额,由其他继承人依法继承。没有其他继承人的,遗产依法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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