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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过户意外受阻,卖方是否有义务积极协助?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28 ℃

点评:

补充协议对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过户日期做了变更,但交易中心以合同约定过户日期已过为由不予过户。卖方认为没有义务协助重新签订合同,拒绝配合过户。

本案的起因是交易中心对双方补充协议不认可。在此情况下,卖方应当配合重新签定合同,妥善协助过户。因为双方签定的变更过户日期的补充协议对双方有约束力,应当如实履行。合同双方都负有合同条款约定之外的附随义务,诚实和谨慎地促使合同完好地履行。在履行合同碰到意外障碍时,应当积极和善意地设法克服,以实现合同的目的。因此,法院判决卖方协助过户是一个非常公正的结果。

案例

过户受阻要重签合同 卖家趁机提出涨房价
夏小姐购买的二手房因房价上涨,卖家反悔停止交易房屋,夏小姐遂将卖家告上法庭,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在法院支持夏小姐的诉请后,夏小姐再次将卖家推上被告席,要求支付违约金17万元。近日,松江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其要求卖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夏小姐作为新上海人在沪工作已有5年。 2009年下半年,她在中介公司看中一套二手房,与卖家吴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双方于2009年7月28日去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 8月8日前吴女士腾出房屋。后因银行贷款手续问题,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应当在夏小姐办妥贷款手续7日内至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同时约定,补充条款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
夏小姐的银行贷款最终在2009年8月7日获批,在与吴女士商量后,双方在同年8月11日至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正当一切流程正常运作时,因双方的买卖合同中载明应在2009年7月28日前办理过户手续,故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以合同上约定的过户日期已经超过为由,不予办理过户手续。
中介公司提出让买卖双方重新签订买卖合同,将过户日期延后。夏小姐表示接受,但吴女士希望能以更高的价格出售,夏小姐当然不愿意。随后,在夏小姐多次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时,吴女士均称交易中心认定合同无效,不能办理过户手续,自己也无义务与夏小姐重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夏小姐将吴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吴女士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协助办理房屋过户和交接手续。法院支持了夏小姐的诉请。吴女士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原本重新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就能解决的事情,演变为对簿公堂,不仅浪费时间还让自己颇费精力,心有不悦的夏小姐在胜诉后再一次起诉吴女士,要求支付违约金17万元。庭审中,夏小姐称,因合同约定于2009年8月8日吴小姐应当腾出房屋并通知其验收交接,但是她至今没有腾出房屋,故请求法院判令吴女士支付房屋总价20%的违约金。吴女士认为,合同补充条款已经约定,自己向夏小姐交房的条件是收到除尾款之外的全部房款,在2009年8月8日交房条件尚未成熟,房屋没有成功办理过户。而且自己也已履行协助夏小姐办理过户手续,是交易中心以超过合同上载明的过户时间为由不予办理,故自己没有过错。
法院认为,合同补充条款确有约定房屋交付的条件为吴女士收到房屋尾款之外的全部房款,也包括银行贷款已到吴女士账户,但是因为双方未能办理过户手续,导致银行无法放款,吴女士未能拿到除尾款之外的全部房款,故房屋不能交付的责任不在吴女士,法院最终驳回了夏小姐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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