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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房屋办理产权过户问题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892 ℃

赠与房屋办理产权过户问题


李女士与其夫魏某于1998年7月结婚,婚后育有一对双胞胎子女,现年六岁。2001年,夫妻双方

全额出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屋产权登记证上写的是李女士的名字。2005年,李女士与其夫魏某因

性格不合,感情出现裂痕,双方协议离婚。但现在的问题是:魏先生虽然同意放弃对孩子的抚养权及

房产,但不同意房产完全归属李女士,要求把他那部分份额赠与两个孩子,李女士打电话向海淀区

“148”法律服务热线咨询:可以这样处理房产吗?应该怎样办理房屋赠与?

  【解答】李女士提出的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一对夫妻共同拥有所居住的一套房屋,在婚姻发

生变故时,首先会在财产、特别在房屋财产即房屋所在权的归属上纠缠不清。那么如何处理这类问题

呢?海淀区“148”法律服务热线的工作人员作出了如下解答:

  一、魏某是否可以这样处理房产?本案中,李女士与其夫魏某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具有平等的处理权。

所以,双方在协议离婚时,魏某要求把他那部分份额房产赠与其子女是可以的。

  二、怎样办理房屋赠与。一般来说,房屋赠与手续有五个步骤:首先,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房屋

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本案中,魏先生需要书面订立赠与协议,写明赠与人、受赠人、赠与事

项等相关内容。其次,房屋赠与的当事人(受赠人)凭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按规定缴纳有关

契税。本案中,由于他们的子女只有六岁,故可以由监护人李女士代为办理。

  三,办理公证。 根据司法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

的有关规定,以下几类情况必须办理公证:1、继承房产,应当办理“继承权公证书”;2、遗嘱人为

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3、赠与房产,应当办理赠与人的“赠与合同公证书”;4、

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港澳台的法律事务,必须办理公证。第四,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

续。房屋赠与当事人到房地产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申请书、身份证件、原房地产产权证、

赠与书及公证书等书面材料。由房地产管理机构颁发房屋产权证及房屋共有权证。

  最后,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至此,赠与行为履行完毕。魏某的双胞胎子女和其母李女士共

同享有这套房屋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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