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2月22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上海律师尤辰荣个人微信号
留言咨询






    房产继承“扯”出伪造公证书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13 ℃

      一起房屋遗产纠纷闹至法院时,当事一方才发现对方已将房屋过户了。过户所依据的是一份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然而,经鉴别后认定,这份盖着渝中区公证处公章的公证材料竟是伪造出来的。

      转移继承起纷争

      现年46岁的谭某与丈夫王九成于2001年12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规定,王九成拥有位于渝中区响水桥17号的一套房子,房子面积71.54平方米,价值8万元。

      2002年7月1日,王九成病逝。依据《继承法》,王九成的房屋等财产当由母亲和女儿各继承一半。当月28日,王九成母亲去世,这一半财产继承权随之转移到王九成姐姐王秀德、哥哥王某国及王九成女儿兰兰(化名)名下。

      从去年11月至今年1月,因对财产分配多次商量无果,且关系越来越僵。一怒之下,王某国于今年2月9日将兰兰起诉至渝中区法院,要求依法保护自己和姐姐的继承权。

      房屋已经过户

      起诉期间,王某国聘请的律师调查发现,房屋在今年1月9日已经过户至兰兰名下,房管局办理过户的依据是一份经过渝中区公证处公证的赠与合同。这份《赠与合同》的签订日期是2001年10月23日,有王九成、谭某及兰兰的签字。

      王某国对此大惑不解:弟弟和谭某既然在离婚前就已确定房屋赠与女儿,为什么谭某还要同自己反复商量弟弟所属房屋继承权的事呢?而且,他觉得赠与合同上的字迹也不像弟弟的笔迹。5月21日,王某国请求法院对赠与合同进行司法鉴定。

      公证书系伪造

      27日,法官到渝中区公证处进行调查,公证处出具书面材料,确定赠与合同及公证材料均是伪造:公证处没有这种格式的《赠与合同》;《委托公证书》上用词不对;公章上“重庆”二字与原公章上这两个字区别较大。正宗的公章中间五角星是实心,此公证材料上五角星却是空心;系列公证材料没有公证处负责人签字;按照《委托公证书》和《赠与合同书》上面的编号调看档案,的赠与公证。

      随后,记者打电话给谭某要求采访,但谭说工作很忙拒绝了。

      ■律师说法

      重庆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某认为:这起转移继承案中,如查实《赠与合同》及相关公证材料确是伪造,依据《继承法》第七条,兰兰因侵害继承人合法权益,应当丧失继承权。

      另外,依据《刑法》第280条,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文书,主要责任人将被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等,情节严重者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