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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公证需双方在场 以免纠纷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62 ℃

      11年前,在没有姐姐在场的情况下,弟弟拿着姐姐写的捐赠书和协议,到公证处公证,并将姐姐的一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11年后姐姐想叶落归根,才知道,原来自己居然被弟弟蒙在鼓里长达11年之久。近日,自贡市民高某打进本报热线电话:“我母亲在西昌的一处房产,却莫名其妙地通过公证,划归到了舅舅的名下。”

      是否捐赠双方各执一词

      高某的母亲叫陈某花,今年已经74岁高龄。“我是陈家的养女,养父母去世后,我继承了陈家的一套近200平方米的房产。”陈某花说,“房产证和纳税证明都能证明。”

      “1999年,我妈妈听到我外祖母病重,就想到其他兄弟姐妹中,如果有人肯照顾我外婆和智障的大舅舅到百年之后,那么,谁就享有这套房子中140平方米的继承权,为此我妈妈特意还写了捐赠书和协议,拿给每一个兄弟姐妹讨论。但是,我的小舅舅萧某拿着用来讨论的捐赠书和协议书,做了公证后将140平米的房产权过户到自己名下。”陈某花的大儿子高某说,在这个公证的时候,陈某花根本就不知情。

      去年11月,陈某花打电话给萧某才知道,房子在1999年就已经过户了。对这件事,萧某解释:“1999年,我答应照顾年迈的母亲和智障的兄弟,拿到姐姐陈某花的捐赠书和协议书之后,陈某花在电话中说:‘我没有时间,你拿去公证就是了,没有问题。’于是,1999年,我就到西昌公证处去公证,将房产过户到我名下。协议上我老母亲也签了字,现在她已经过世了。”

      专家分析:公证时须有双方在场

      记者随后咨询了四川理工学院法学院院长吴某,吴某说:“按照现行的《公证法》规定,公证时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在场,如果是异地公证,也可办理异地委托公证,但必须是在财产所有地进行,办理异地公证委托的一方必须出具相关材料(证明财产所有权等)和能证明自己身份的有效证件,以此作为审核,作为是否是虚假公证的判断依据。”

      记者从高某和萧某的口中得知:从今年5月份高某向西昌航天公证处(原西昌公证处)提出公证异议时算起,迄今有4个月了,而西昌航天公证处对高某等人口头回复:“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那么西昌航天公证处将取消之前(1999年)所做的公证。具体处理办法视协商结果而定。”随后,记者从西昌航天公证处证实高某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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