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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后的房产能否要回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34 ℃

  家住锦绣苑社区的刘大爷名下有套70平方米的住房,2012年初,老人将此房屋赠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的小武,并在公证处进行了公正,该房屋产权人已经变成小武。现如今,刘大爷想要拿回自己赠与小武的房屋,但却被告知赠与已经生效,房屋不能要回。对此,刘大爷很是不解。

  高原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所以,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或事先约定,刘大爷不能要回赠与小武的房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几种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另外,根据,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高律师表示,如果出现上述情况,老人可以撤销赠与,但需要刘大爷亲自撤销,并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撤销赠与或不必履行赠与义务的认定,都由人民法院认定。”高律师提醒,赠与行为一旦成立,是很难撤销的,所以在采取赠与行为时一定要三思而后行,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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