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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宅小区中公共设施是否可登记?其产权怎样明确?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24 ℃

    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用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在开发单位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要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为全体业主共有,但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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