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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房产证再付清房款 房地产登记有新规定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893 ℃

上海昨日“修改”房地产登记相关规定。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昨日发布通知称,上海市近日根据《物权法》重新梳理了2003年制订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并出台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做好本市房地产登记工作的若干意见》。新规定的一个重大的变化是,房产登记日的界定发生了变化。房产登记日从原规定的登记申请受理日,变成房产登记记载日。两者之间相差约10天。

在目前的房产买卖交易中,很多买家在房地产登记机构的受理日,也就是登记机构出具收件收据后,就支付了全部的房款。新规定出台后,更为妥善的做法是,等登记机构房产证核准记载或者等拿到房产证后,再付清房款。

  为配合《物权法》实施,本市“修改”了房地产登记相关规定。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昨日发布通知称,上海市政府近日根据《物权法》重新梳理了2003年制订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制定出台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本市房地产登记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该《意见》根据《物权法》进行了诸多更具人性化的修改,对房地产登记机构职责、登记日、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方面内容重新做了规定。

  “一房两卖”、“跳价”望成历史

根据《物权法》规定,本市预告登记由双方合意,不分期房和现房;单方申请预告登记的,登记机构要查验当事人关于申请预告登记的约定文件,双方预告登记的,仍保持现有操作程序。房地产市场行情走好时,卖家随时毁约、不停跳价的现象,在新的房地产登记细则实施后,有望在房地产市场上消失。◇政策变化◇

  现房也可预告登记

《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本市《登记条例》对预告登记的原有规定是,可单方申请,也可双方申请;预告登记失效日期,期房为初始登记之日起两年,现房为预告登记之日起两年。

现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本市预告登记由双方合意,不分期房和现房;单方申请预告登记的,登记机构要查验当事人关于申请预告登记的约定文件,双方预告登记的,仍保持现有操作程序。

一般的房地产登记都是对现实的房地产权利进行登记,而预告登记是一种为将来发生房地产权利变动的请求权,具有排他效力,可以防止房屋产权人“一房二卖”。

◇律师解读◇

此次新的房地产登记细则,特别在规定中加入了“不分期房和现房”,对于购买新房现房和二手房的人,都是一个很好的保障。

对于新房的购买者而言,预告登记后,可以避免开发商将售出的房产在过户之前再抵押或再出售给他人。这一规定的出台,对于规范二手房买卖意义更大。房地产市场行情好的时候,卖家临时毁约跳价的现象稀松平常。“现在房地产市场中,大部分的纠纷都是二手房违约纠纷。”这一规定出台后,买方在支付意向金或者定金后,可以要求卖家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通过法律保障自己对房屋所有权的优先购买权,防止卖家在一段时间后违约抬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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