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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房地产权登记办理委托手续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46 ℃

    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地产权登记的申请人必须是房地产的权利人”;第七条规定“申请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由代理人办理申请登记的,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境外申请人的委托书应当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


    因此,申请人应当亲自申请办理产权登记,不能亲自前往的,心须按规定办理委托手续,提交委托书。


    委托公证书主要有以下四种


    1、 中国内地委托书


    委托人的居住所地在中国大陆内,其委托书原则上要求在当地省、市、区公证处办理公证。


    2、 香港地区委托书


    委托人的居住所地在香港地区,委托书必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出具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章转递的公证证明后才能在中国内地使用。


    3、台湾地区委托书


    委托人的住所在台湾地区,委托书必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到广东省公证协会办理认证后才能在中国内地使用。


    4、国外委托书


    委托人住所在国外的,其委托书必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领事馆认证后才能在中国内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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