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共有房地产的共有人增加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原房地产共有人和增加的共有人;因共有房地产的共有人减少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原房地产共有人。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四)房地产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合同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原件); 
(五)地籍图(原件二份); 
(六)房屋平面图(原件二份); 
(七)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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