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办产权登记,应当按规定填写相应的产权登记表,并提交有关的文件、资料。
    企业科在收到企业提交的符合规定的全部文件、资料后,于15日内作出核准产权登记或不予产权登记的决定。核准产权登记的,发给、换发或收缴企业的产权登记证。不予产权登记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通知登记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占有产权登记程序
    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于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日内,向我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填写《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2、企业章程;
    3、《企业名称预先批准核准通知书》;
    4、国有资本各出资者的出资证明文件;
    5、用实物、无形资产作为国有资本出资的资产评估报告;
    6、出资企业的产权登记证和经注册会计师审查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7、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企业依据审定的产权登记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后30日内到原产权登记机关办理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手续并领取产权登记证,同时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变动产权登记程序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1、企业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
    2、企业组织形式发生变动的;
    3、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
    4、企业国有资本出资者发生变动的;
    5、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发生第一款情形的,应当于工商行政部门核准变动登记后30日内向我部门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企业发生第二至第五款情形的,应当于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部门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企业申办变动产权登记应当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的书面决定;
    2、修改后的企业章程;
    3、经注册会计师审查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5、企业的产权登记证;
    6、企业增、减资证明文件;
    7、用实物、无形资产作为国有资本出资的资产评估报告;
    8、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产权登记机关核准企业变动产权登记后,相应办理企业产权登记证的变动手续。
注销产权登记程序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1、企业解散、被依法撤消或依法宣告破产;
    2、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解散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前30日内申
办注销产权登记。
    企业被依法撤消的,应当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0日内由企业破产清算机构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企业申办注销产权登记应当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变动注销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的书面决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