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12月31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上海律师尤辰荣个人微信号
留言咨询






    哪些情形须变更房屋所有权登记?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28 ℃

      导读:在生活当中,有时可能因为某些特殊情况的发生,需要对原有的房屋所有权登记信息进行修改,那么,具体哪些情形须变更房屋所有权登记?详细内容请看本文介绍:

      一、应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情形:

      (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

      二、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三、什么情况可以申请注销房屋所有权登记?

      (一)房屋灭失的;

      (二)放弃所有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四、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经依法登记的房屋上存在他项权利时,所有权人放弃房屋所有权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供他项权利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经登记的房屋所有权消灭后,原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原房屋所有权证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知识延伸:

      申请房产登记应注意哪些事情:

      1、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2、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3、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6、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根据不同登记申请就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

      7、房屋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8、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以上是沪律网小编为您整理介绍的关于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相关内容。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