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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未过户 卖家反悔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06 ℃

      导读:房价日新月异,涨幅不定,有很多卖家将房子卖出后,看到房价上涨又反悔。近日,某网友就此事向律师咨询,房屋未过户,卖家反悔,如何才能保护自身利益?

      网友咨询:

      我与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刘某三个月后将房子交付给我,可我担心随着地铁的开通房价涨幅会较大,到时刘某反悔,请问,有什么办法可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专家答复:

      可以通过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保护你的权益。所谓预告登记是《物权法》中规定的一个新的制度,它保护的是买受人的权益不受损害。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并经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即买受人)的同意而处分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该制度从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卖方一房两卖而导致前面买受人的权利可能遭受的损害。

      依据《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预告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你可以与刘某约定向登记机关进行预告登记,该预告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和限制原物权所有人的效力,效力期间为三个月,期间的起点为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若你真正实现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在预告登记后三个月内应尽快到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所有权变更登记。

      知识关联:

      房屋预告登记的定义:

      房屋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房屋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

      办理预告登记所需要件:(不同情况的预告登记,要件要求有差异)

      1、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5)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6)设定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屋,需要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房屋买卖的证明材料。

      2、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抵押合同原件;

      (4)主债权合同原件;

      (5)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6)当事人关于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7)已设定在建工程抵押权的,提交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证明原件。

      3、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

      房屋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房屋的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除提交本项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原件、他项权利证书原件、抵押权注销申请书原件;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

      (4)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原件;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转让合同中已有约定的除外)。

      4、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房屋,可以办理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主债权合同原件、抵押合同原件;

      (4)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抵押合同中有约定的除外)。

      预告登记变更需要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4)变更事实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

      预告登记注销需要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4)证明预告登记的房屋权利终止的证明材料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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