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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约定夫妻共有,需要过户登记吗?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37 ℃

  【案例】

  小红与小明于2015年结婚,婚前小明贷款在市中心买了一套房,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婚后小红发现小明有出轨迹象,遂要求小明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后因贷款尚未还清无法过户登记;写下保证书:该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那么这份保证书能安定小红的心吗?

  【分析】

  目前审判实践中有两种意见:

  (1)应当按照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即赠与合同处理,(在所有权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条款规定了夫妻一方将个人财产全部赠与另一方的问题,对于部分赠与(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尚存在争议)

  (2)按照婚姻法十九条的规定即夫妻双方之间的财产协议处理。

  问题的关键在于:夫妻之间的房产赠与是按照合同上的赠与处理还是按照财产协议处理。实际上,无论夫妻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财产赠与对方的比例是多少,都属于夫妻之间的有效约定,实质上是一种赠与行为,那么这种赠与约定是否可以撤销呢?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协议的并不排斥合同法的适用。有关赠与合同的规定如下: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因此,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约定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所以小红还是无法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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