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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与亲情的天平如何把握平衡
发布时间:2016-10-24 06:24:07作者: 沪律网浏览量:1,594 ℃

    不知道什么时候开始,越来越多的人更加的看重金钱。在面对亲情的时候,二者的碰撞,让很多的当事人无奈。甚至出现兄弟为了房产大打出手,姐妹为了金钱对簿公堂,让我们不禁好奇,这个社会究竟是怎么了?

房产与亲情的天平如何把握平衡

    住在禅城东方水岸的杜喜敏到现在也不能够理解,婆婆为了小姑买房将老宅抵押贷款的做法,甚至因为房产的事情与丈夫和婆婆发生了争吵。在上个月,婆婆和儿媳妇杜喜敏说,丈夫的妹妹想要买房,还缺少十万元的首付,婆婆想要将老宅子做贷款抵押。杜喜敏坚决反对,她有着自己的理由。第一,自己和丈夫在结婚的时候,非常辛苦才将首付凑足,而且,当时婆婆也没有说将自己的老宅子做抵押。第二,以后自己的丈夫才是继承人,现在做抵押,以后是有着一定的风险的。因为这件事情,让本来比较和睦的家庭爆发了战争。甚至找到专业的法律机构,进行了解相关的知识。

    沪律网上海房产律师表示:随着金钱至上原则在社会上的出现,越来越多的亲情因为金钱的问题,导致家庭矛盾。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追求也不断的提高,好多人把金钱看得非常的重要。所以每一个家庭都要正确的看待金钱和亲情。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所以,希望广大的家庭在面对房产和亲情的时候,可以正确的处理二者的关系,不要因为金钱,让以情为重的我们做出错误的选择。也期待着每一个家庭和睦相处,家和万事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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