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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报房龄惹纠纷,买卖双方闹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6-09-27 22:27:55作者: 沪律网浏览量:1,865 ℃

随着房价的攀升,相比现房,二手房以其性价比高,具有现房,居住环境较为成熟等原因受到不少购房者青睐。但由于二手房交易环节多,手续复杂,信息不透明,使得二手房买卖纠纷呈现上升趋势。

错报房龄惹纠纷,买卖双方闹上法庭

梁女士在出售一套二手房时由于错报了二手房的房龄,引发了一场纠纷。原来梁女士在2012年想要出售一套房子进而换一套较大的房子,通过一家中介公司就挂牌出售了。但由于梁女士也不知道房龄多少,只知道大概是八十年代建造的,也就没放在心上。钟先生看了这套房后,非常喜欢。双方一拍即合,梁女士在原价基础上又降了几万元,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

但是,钟先生去房管所调取了这所房子的档案,发现其实际房龄比梁女士说的大五年。便要求梁女士降价,而梁女士因自己不了解房龄拒绝降价。于是钟先生拒绝支付房款,并将梁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庭上,梁女士对其进行了反驳。自己在看房阶段便已向钟先生说明房龄情况,自己并不清楚具体房龄。而且双方签订的合同中也没有涉及房屋建造时间不准便可解除买卖合同的条款。

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而此案中,双方均未涉及其中可撤销的缘由。

     上海房产纠纷律师提醒:市民在购买二手房屋时,要留心考察房屋的房屋情况,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购房者可通过向相应的房屋管理部门申请查询,向小区居委会、物业咨询,或向老住户询问等方式,多方获取该房屋的真实情况。

此外,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购房者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买家有权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变更或解除购房合同,并可要求赔偿损失,以便在今后面临矛盾纠纷时,能够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案裁决的重点在于,梁女士的行为是否为故意隐瞒,是否能因此解除买卖合同。显然,梁女士自身对房龄也是不了解的,不存在故意隐瞒。因此合同不会终止,双方应继续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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