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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被限购,只因中介擅改合同
发布时间:2016-08-05 06:05:15作者: 沪律网浏览量:1,577 ℃

“沪九条”新政之后,非上海户籍居民在上海买房进一步被限制,连续缴纳社保时间从“满2”延长到“满5”。这就表示,在2016年3月25日之后购房的非上海籍居民,若未连续缴纳社保满5年,就属于限购对象。

买家被限购,只因中介擅改合同

张先生明明赶在“沪九条”新政之前就签好了购房合同,等到交易双方去审税时却告知被限购。原来,在双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中介公司擅自更改了合同,修改时间变成了3·25新政之后。张先生只好向法院起诉中介公司。

来自山东的张先生在上海缴纳社保刚满3年,便决定在上海买个小房子安家。2016年3月10日,张先生通过太平洋房产(齐河路店)中介人员看中了临沂路的一套房子,当天就商定房子价格为240万元,随即与卖家签署了网签协议,并付了定金、中介费,双方协议张先生需要在2周内将首付30%的房款付给卖家,付款完成后去审税。合同签订后,网签时间显示为3月10日21点35分。

张先生在3月21日将首付款30%付给卖家李女士,并约定审税时间。在去审税的前一天,张先生接到了太平洋房产齐河路店长李某的电话。李某称因卖家没时间所以不能去审税,但卖家却说有时间,李某只好承认是法务修改了购房合同,导致双方无法审税。

3月29日晚,张先生和卖家赶到太平洋房产齐河路店询问为何没有经过双方同意就修改了合同?店长避而不谈,只说去审税也是可以的,于是张先生又和卖家约定4月6日去审税。等到4月6日双方去审税时,房产交易中心却告诉张先生,他们手里的合同已经失效,而根据最新的合同,张先生因为连续社保没有缴满5年,属于限购对象,不能在上海买房。之后,中介公司曾一度告知张先生可以去办审税,但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告诉他,还是必须拿第二版合同才可以办。随后,中介又要求他在第二版合同签字,不签字就不能办理。张先生想到即使自己签字了,卖家没有签字还是白搭,于是拒绝签字。

张先生表示,最开始太平洋房产也承认是自己的失误,会交给公司法务来处理,但对方一直不给出明确回复。合同上约定的最后过户日期是5月15日,眼看着就要违约,张先生心急如焚。就在合同的违约时间即将到来之际,张先生和卖家分别收到了太平洋中介发来的催告函,催促赶紧签字,然后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审税过户事宜,否则需要自行承担后果。

在发给卖家李女士的催告函中,还提出是因为买家张先生的婚姻发生变化,要求卖家配合签署第二版合同。而实际上,张先生的婚姻并没有出现任何变化。在见识了中介的种种伎俩之后,买卖双方强烈要求与中介进行一个三方会谈,商讨解决方案。

在三方会谈中,张先生却发现,自己和卖家被中介分别隔离,变成了“两两会谈”,中介的核心问题依然是要双方在新的第二版合同上签字。“如果我们双方在第二版合同上签字了,表示我们认可了这个合同,如果按照这个合同不能办理过户的话,就是我们自己的责任。”双方提出,如果签字的话也可以,但是中介必须作出一份书面保证,如果按合同不能顺利办过户的话,中介必须承担责任。但太平洋中介却拒绝作出承诺。最终三方会谈不欢而散。

此后,中介公司一直不给出明确解决方案。直到现在,距离当时签署购房合同已经2个多月,事情依旧成为僵局。无奈之下的张先生只好向法院起诉中介公司希望问题可以得到解决。

当事方太平洋中介承认是公司失误造成合同被修改,但其认为责任在卖方,其公司做了大量工作,也发函敦促交易双方尽快办理相关手续。但卖家一再拖延时间,造成当前合同违约的事实;其律师更是毫无执业操守,在一个事实相当清楚的案件面前,蛊惑卖家承担违约风险,谋求其商业利益,并提出让其公司承担总房价20%的违约责任,还要做现金担保,才配合交易,造成交易无法进行。

卖家李女士称,中介一直催促上下家在第二版合同上签字,她只是提出了一个前提条件,因为如果签字了也不能保证交易顺利进行,反而变成是买卖双方自愿签署的,所以要中介公司作一个书面保证,同时提出要房价的20%作为现金担保,如果交易成功了这笔钱会退给中介,但中介根本就不愿有任何保证。

本案目前仍在审理中。

上海合同律师认为:我国《合同法》关于居间合同有明确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从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了解到,只要合同进行了修改,在交易中心的网上系统中,新合同就会覆盖旧合同,不管修改多少次,最终会以最新修改的合同为准,网签时间也会更新为最新时间。上下家来办理审税、查限购时,也必须按照最新网签时间,合同也要和交易中心系统中的最新合同一致才能办理。

 

本案中,根据房地产交易中心表示,张先生购房合同的网签时间变更为3月28日,在新政之后,属于被限购了。中介公司应当承担其应有的民事责任,赔偿张先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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