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5月08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上海律师尤辰荣个人微信号
小产权房需要制度出路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40 ℃

  国土资源部官员在国土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国土部等14个部委已经联合成立小产权房整治处理领导小组,目前正在研究制订小产权房处理政策方案。

  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建立以来,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一直没有得到明确界定。在现行制度下,农民土地财产权利受损主要来源于土地的国家征用、集体支配和土地关系立法的不完备。为此,从2007年6月建设部针对小产房作出风险提示,国土部高调表示违规“小产权房”将拆除,到2007年年底,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专题讨论,国家有关部门对“小产权房”的关注逐步升温。

  但是,我们必须承认,低价“小产权房”的存在,折射出的正是一些地方房价的虚高。在某种程度上,“小产权房”为城市中的一些低收入阶层解决了居住问题。就此而言,为“小产权房”寻找一条出路也是现实的选择。

  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已经运行了30年,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和暴露出的问题,可以说为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关系立法提供了现实的基础;近年来,学术界和政策研究部门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民土地使用权等重要范畴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对完善土地关系立法提出了不少建议。同时,市场经济国家成功的土地产权制度设计也提供了有益的参照。也就是说创新我国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对“小产权房”加以确权,应该说是已经有了一定的理论基础。

  比如,以往有观点认为,为“小产权房”确权有法律障碍,因为我国土地法有规定,出售农民私宅将对农村集体组织所享有土地所有权造成侵害。不过,对此有专家指出,城市居民购买住房也仅是购买房屋所有权,而并不包含土地所有权,城市住宅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所有权根据目前法律也是相分离的,从这一点上说,为“小产权房”确权完全可以比照城市做法,将“小产权房”所有权和集体所有的宅基地所有权分离开来,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因此,为“小产权房”寻找一条制度出路,即为沉疴缠身的中国房地产寻出路。适当放开“小产权房”背后的土地及房源供应量,可以缓解相对紧张的城市土地商品化供应,还可以保护农民合法财产产权及支配权利。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