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3月28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上海律师尤辰荣个人微信号
评论:处理小产权房 应区别对待有利于低收入者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45 ℃



由于城市房价急剧上涨,近年来小产权房以其极为低廉的价格优势,在我国各地发展迅猛。截止到2007年上半年,全国小产权房面积就已超过66亿平方米。我国土地制度规定,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而小产权房作为农村集体用地,是不能在村集体以外的成员之间相互流转的。因此,国土资源部要求各地严格查处小产权房,坚持不得合法化的原则无疑是及时而必要的。我认为,在对于小产权房的处理,有关方面应区别对待。

首先,对现有的小产权房应进行全面调查和统计,对未建的或即将建的小产权房坚决予以制止,对符合城市规划条件且具一定规模的小产权房应予以保留,在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有关税费后,解决购房者的房屋登记和产权证问题。对于那些需要强制拆除的,则要充分考虑城市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及其困难,做好安置工作并提供一系列住房优惠条件,切实保障这些购房者的住房问题。

对于那些违法的乡镇政府,要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以及其他的责任,没收其违法所得,对违法的开发商要吊销其营业执照并给予罚款。同时,还要加快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统一进程,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有法可依、使用有序、管理规范,确实保障农民的利益。

在执法权的行使上,要注意协调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乡镇政府和市县政府之间的利益,平衡彼此之间的权力,既要防止权力滥用,也要防止相互推脱。此外,还应严格监督执法权,扩大人民群众监督行政机关执法的范围,扩宽监督的渠道与平台。

实际上,小产权房尴尬存在的现实,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我国房地产市场体制机制不健全、城乡住房二元管理体制不完善等诸多问题。为此,相关部门应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快相关的制度变革,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从而真正做到执政为民,民有所居。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