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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产权房到了必须解决的时候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02 ℃

    “我个人体会最深的是去年两会上梁季阳委员的大会发言。”3月4日下午,在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农业组的讨论现场,全国政协委员黄大昉在谈到政协工作应该进一步发挥优势时表示。

    梁季阳的名字在去年两会上可谓一夜之间响透了大江南北。

    “破除土地财政才能遏制房价上涨,世界上没有一个大国是靠出卖土地来支撑政府支出的。”短短的发言字字掷地有声,引起了全场委员们高达8次的掌声。

    梁季阳是全国政协第九届、第十届、第十一届委员,作为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的研究员,他对土地问题一直非常关注。

    今年他的关注点是小产权房。他说,“小产权房到了必须解决的时候,以后解决,难度会更大。”

    梁季阳表示,小产权房已经成为困扰房地产市场的一大难题。小产权房占有房地产市场相当的比重。尽管政府部门一再严厉警告制止,但是建设势头难以有效遏制。

    在他看来,小产权房问题实质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由于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与各种税费,使得地方政府期待的土地收入落空,更重要的是在房地产市场开发中对地方政府掌控土地市场产生冲击,对开发商主导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体质也造成冲击,损害了地方政府和开放商的利益。而得益的是小产权房建设方集体经济组织和购房者。

    而在小产权房的讨论中,“违法”和“合法”都各有自己的法律依据。梁季阳认为,依据所有权和平等原则上看,国有和集体土地应该同等对待。但如何解决小产权房,由于涉及众多群体利益,处理必须十分慎重。若无条件承认,对于同期购买商品房的购房者也是不公平的,会造成“守法吃亏、违法得利”的负面影响。

    他建议分两种情况处理:在农用地上进行开发的房地产,违背了严格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妨碍了国家粮食安全的“公共利益”,应该严格处理,可拆除建筑物并严格处理责任人,追加罚款。若保留建筑物,应追加土地出让金和各种税费、罚金。

    对于建设在农用地之外的集体土地上的小产权房,应该依据建筑年限长短、土地属性等酌情区分处理。允许补交全部或部分土地出让金、全部或部分税费等。但补交的费用原则上不超过购买该房同时期、同等条件的商品房的附加价格。而后政府部门承认其产权,颁发产权证,允许上市流通。

    梁季阳告诉记者,放松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限制,小产权房合法化,把土地利用增值的财富更大比例地留在农村,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只有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土地享有同等的权利,才能打破高度垄断的土地市场,使房价回归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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