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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十年“小产权房”被无偿索回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01 ℃

  市民李先生近日给打来电话称,自己买了十年的深圳历史遗留违建(俗称小产权房)近日遭原开发商无偿索回。经深圳市仲裁委员会审理,当年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李先生需返还房屋给开发商,同时无法获得已交付的近半购房款。仲裁的依据是4月1日生效的深圳市《〈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李先生认为仲裁结果不公,其律师称,即使按照《实施办法》,该违法建筑无法“确权”,开发商也不应该是最终的获益者,何况在订立合同时开发商是明显的过错方。

  2004年11月,虽然明知道是“小产权房”,但在开发商深圳经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诺办绿本的条件下,市民李先生以116万元的总价购买了宝安区三联墩背村“云都别墅(现名为港侨新村)9栋D号房”,先交了首期购房款35万元后,其他房款依约定分期付清。双方还约定,开发商需7日内在国土部门办理备案,同时若绿本产权证一年半内无法办理,开发商应该双倍退还李先生已交付的房款。

  由于开发商未按约备案,绿本也被办证部门告知无法办理,在交付了11个月的分期房款(加首期共计51.72万元)后,李先生拒绝再交房款,要求退房并返还双倍房款。开发商经某董事长邱先生不同意,与李先生口头约定房子先住着,等房产证办好后一次性付清剩余房款。

  这暂时的“先住着”,一住就住到了2013年8月。2013年8月16日,经某公司向深圳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该公司与李先生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无效,要求李先生将该房屋返还,并且索要62.4万元巨额房屋使用费,冲减51.72万元购房款后要求李先生再交10.68万元。今年5月20日,深圳市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合同无效,要求李先生将该房屋返还,但计算买方利息损失后,驳回了经某公司要求李先生补交10.68万元房屋使用费的要求。

  李先生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7月11日,经某公司未经同意,拆门强行闯入屋内,欲将李先生赶出所住房屋,双方发生冲突,李先生报警请求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李先生的律师刘春认为,在这起纠纷中,仲裁不应该适用《实施办法》,“实施办法中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政府确定的试点区域内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而案件中涉及的房屋根本不在试点范围内。”

  广东省中安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凌青表示,此案仲裁直接裁定某历史违建的归属结果,并不妥当。

  “据我们所知,经某如此迫切要收回这栋建筑,就是因为有人提出要高价购买该房屋,开发商正在一栋一栋地申请仲裁。”李先生表示。

  近日前去采访的一位拨通了经某公司董事长邱先生的电话,对方称不了解该案件,并挂断电话。随后其他再拨通几次邱先生的电话,都无人接听。

  李先生称,当初相信了开发商可以办绿本的承诺,时至今日,却可能面临房财两空的损失,对此,他后悔莫及。

  市查违办相关工作人员孙先生表示,这个案件释放出一种信号,那就是小产权房的买卖风险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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