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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建房,投资方遭处罚是否合法?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47 ℃

因不满广州市规划局对其作出的1500多万元行政处罚,“金满家园”的投资方——金满公司将市规划局告上法庭。被称为广州集资房第一案的“金满家园”案在越秀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上百名金满家园的业主前来旁听。   

金满家园位于白云区石井镇沙凤村马头岗地段,共建有2幢9层、1幢10层的住宅楼。住宅小区于2000年前后建成后,开发商打出“绝对商品房”的广告向社会发售。   

2005年7月,市规划部门调查认为,金满花园集资房是“采用提供虚假建设时间、虚假测量图纸等欺骗手段”,骗到规划部门按穗府(1997)48号文对集资房处理的规定而得到行政许可,故撤销了该小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07年2月6日,市区规划部门进行听证后对金满公司作出1553万元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交的话每日滞纳金达40多万元。   

金满公司将发出处罚决定的市规划部门告上法庭,要求规划部门撤销处罚决定。此案也成为广州集体房第一案。   

据金满公司法人代表陈金满讲,1998年项目上马时,曾向当地政府请示能否动工,在被告知可以集资房补办手续的形式建设后,才投入巨资开工。陈认为,相关行政部门在先许可后撤销的过程中,应承担一定责任。  

庭辩焦点   

投资方是处罚对象吗   

金满公司称,自己只是投资方,开发商是石井建设开发公司。按照合作协议,金满公司给20万挂靠费,挂靠石井建设开放公司。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许可的是石井建设开发公司,因此,处罚对象亦应该为石井建设开发公司。   

规划局则指出,金满公司是投资者和施工者,亦是利益获得者,是行政处罚的相对人。金满公司与石井建设开发公司之间的挂靠关系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   

处罚是否超过时效   

金满公司指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金满花园于2001年1月建成,市规划局直到2007年2月才作出行政处罚,早已过了两年。而且,原告的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结果,可以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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